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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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日前发布《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统一中外银行市场准入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简政放权要求,银监会对《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更名为《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大限度缩减行政许可范围,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根据国务院历次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办法》删除了以下已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外资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开办借记卡业务、营业性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及变更营业地址、设立自助银行、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外资银行临时停业、停业后复业、外资银行由总行或者联行转入信贷资产、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法》明确规定实行报告制,加强事中和事后动态审慎监管。
二是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办法》遵循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保持一致的原则,在许可条件和程序上大限度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其中包括,取消了外资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家支行的规定,取消了支行营运资金的低限额要求,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互利共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提高商业银行展业的便利性。
三是强化审慎监管要求。在简化行政许可的同时增加了审慎性规定,强化持续监管。例如,在机构设立方面,明确规定外资银行应当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运行的技术与措施;在高管人员管理方面,细化了代为履职的相关规定,防范银行业机构在高管人员更替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持续审慎监管方面,规定外资法人银行完成股权变更交易后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提高市场准入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对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行报告制,强化事中和事后持续监管,通过监管走访、抽查、检查等措施,加强有效监管,避免监管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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