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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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贸出口公司对出口货品的收入承认日期不是很明白,商贸公司是以出口发票承认收入的完成日期,还是以报关单上的报关出口日期为准?
依据《发票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十六条规则,填开发票的单位和自己发作运营事务承认运营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作运营事务一概禁绝开具发票。因而,外贸公司应在发作运营事务承认运营收入时开具出口发票。出口运营收入的承认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外贸公司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出口货品退(免)税处理有关疑问的告诉》(国税发[2004]64号)规则,在提供出口货品退(免)税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时,应一起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下列纸质凭据:1.购进出口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2.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出口收汇核销单。
外贸公司一起应在货品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180日内向退税部分申报处理出口货品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还有规则者和确有特别缘由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品的退(免)税申报。
别的,外贸公司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发票,出口货品销售明细账等材料。外贸公司应在规则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材料处理退税申报手续。因而,有的公司是按报关单上的报关出口日期开具出口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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