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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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依据进出口法令(香港法例第60章)、储藏产品法令(香港法例第296章)、维护臭氧层法令(香港法例第403章)及其隶属法例施行进出口办理。
报关:除豁免报关的产品外,进出口产品应於进口或出口十四日内向海关报关。
提交进、出口证:施行进出口证办理的产品,货主有必要向货运公司提交工业贸易署签发的进口证或出口证,货运公司收到许可证後方可将产品交货主或予以付运。货运公司须於七日内将进口证、十四日内将出口证交还工业贸易署。
核对:工业贸易署施行一套查核舱单及校核进出口证的准则,以保证受到签证控制的进出口产品具有有效的进出口证,以及付运材料与进出口证相符。货运公司有必要於货品输入或输出後十四日内向工业贸易署递送舱单,详细呈报进口或出口产品的一切付运材料,同时提交由工业贸易署签发的进出口证副本。
海关人员可依法进入有关制造商或进出口商的楼宇,以及在货柜码头、机场和其他出口点验货。如怀疑有不法的行动,可进行全部查询。
在纺织品方面,海关人员可依法对公司进行生产量、生产程式及工厂记载核对。为避免纺织品不合法转运,香港海关每年对纺织厂进行抽查。
处罚:进出口法令罚则规则,任何人如违背战略物品控制规则,可被判拘禁七年,并且罚款的数额无上限。违背进出口法令的其他规则,可被判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及拘禁两年。违背储藏产品法令,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及拘禁两年。违背维护臭氧层法令,可被判罚款港币一百万元及拘禁两年。
除法律制裁外,特区政府还实施行政制裁,包含没收配额;不行申请配额转让;在进行配额分配时,摒除付运实绩;回绝签发进出口证或产地来历证;暂时撤消或取销纺织品控制挂号或工厂挂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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