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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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租赁贸易通常由租赁公司居间,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契约,又与设备所有人订立买卖合同,资金由租赁公司提供。其形式按租赁的目的划分,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按交易程序划分:有直接租赁、杠杆租赁和回租。
商贸租赁贸易的种类: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主要是设租赁公司出资购买用户选定的设备,出租给用户。租赁期较长,接近设备的使用期。租赁期内由用户自行维修保养,租赁期满,设备归用户所有。或者由用户支付残值后拥有设备。
在整个设备使用期内只租给一个用户,租赁公司按设备成本利息加上费用,分摊成租金向承租人收取,故而又称为‘完全支付租赁”或“一次性租赁”。这是基本的租赁形式。
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e)。
这种形式的租赁期限较短,在设备使用的有效期内,不仅仅租给一个用户,每个用户所缴付的租金只相当于设备投资的一部分,故又称为“不完全支付”租赁。在租赁期内,由出租人提供设备维修保养服务,以期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供再次出租。对承租人来说,这种租赁方式和提供的服务,使他获得了始终保持正常运转的高新技术设备,但租金也比较高。
经营租赁的标的物是通用设备。当承租人只需短期使用某种通用设备时,往往采用这种租赁方式。
经营租赁的出租人通常是生产制造商兼营的租赁公司或者专业租赁公司。
转租租赁。
我国在以租赁方式引进国外设备时,往往由我国的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向国外租赁公司租用设备,然后再将该设备转租给国内用户。经营转租业务的租赁公司,一方面为用户企业提供了信用担保,即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了支付租金的责任。另一方面又为用户承办涉外租赁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各项进口手续和费用。
我国租赁公司除办理转租赁外,也作为中介机构为国内用户企业介绍国外租赁公司,由用户企业与国外公司直接签约。我国租赁公司开立保函,为国内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作保。
回租租赁。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赁原来属于自己的设施。—般做法是先由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租赁协议,然后再企订买卖合同,由出租人购进标的物,将其租给承租人,即原物主。这种租赁方式主要用于不动产,由于承租人缺少资金而出售不动产以筹措所需资金。
回租租赁均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售价将分摊在各期租金中。故在回租租赁业务中,标的物的售价往往并不反映的市场价,而更多取决于承租人所需资金的数额。当然也不可能超过其真进的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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