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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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收购款,企业只能看着板栗跑进别人家,又何谈扩大经营。
“如果企业希望继续合作,那我们就会提前把手续做好,到期后银行发放一笔新贷款,不用出柜台,直接用于归还它现有的贷款,让企业可以一直持续经营,他的精力只要做好企业经营商就好了,以前还要关注贷款到期了,我要去找钱还等等。”7月24日,在银监会一次新闻沟通会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内控合规部总经理董闫给在座记者举了这个例子。
在这次会议上,银监会对外公开了《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突破是,允许企业合理续贷,相关贷款也仍可在五级分类中计入正常类。
而上述北京农商行的例子,正是“续贷”。更通俗地讲,续贷能使企业正大光明地借新还旧。从金融理论上看,借新还旧并不如人们以往所想是个贬义词。
就在前一天,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并提出十大招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续贷”便是其中第五条。完整的表述是,优化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采取续贷提前审批、设立循环贷款等方式,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对小微企业贷款实行差别化监管要求。
允许合理续贷
上述板栗的例子中,如果企业资金出现空档期而贷款仍在审批流程中,通常企业只能借助民间借贷获得现金流。这显然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在7月24日的会议上,银监会法规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通过民间借贷“倒贷”的现象,加重了小微企业的财务负担,这次银监会对症下药,要求银行对小微企业匹配合理的贷款周期,解决“倒贷”问题。
“对符合一定条件、政策经营的小微企业,在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银行要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开展续贷业务,贷款资金可以连续使用,不会产生断流现象。”他说。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要合理设定贷款期限,依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提高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匹配度,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在产品设计方面,《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还款等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一次性还款压力。
五级分类仍可为“正常”
值得关注的是,过往商业银行对于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需要续贷的企业,往往会下调风险分类。《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对营业收入正常、信用评级良好以及担保物充足,符合正常类标准的企业,不得下调为关注类,应当划分为正常类。
这个条款对银行和企业来说皆为利好。因为按照之前的规定,贷款降级到“关注类”,贷款的拨备计提就要从1%上升到2%,占用了银行的风险资本,成本终还是要转嫁到企业身上。
不过,法规部相关负责人也强调,给小微企业提供续贷便利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
“多渠道收集信息,防止一部分小微企业利用续贷的信贷模式,掩盖自己真实的财务状况,同时也要防范银行,尤其是基层银行信贷人员利用续贷的手段,来掩盖自己不良贷款的真实水平,本来这个企业已经经营不正常了,不能续贷了,他给做成续贷,表面上正常,来虚增贷款质量。”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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