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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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并于2014年6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前海入区企业可以适用该政策,这意味着外企在前海设立“
该政策允许跨国公司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账户内可以全部或部分共享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
同时,政策还在进一步简化单证审核、便利跨国公司融通资金方面做出规定。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没有额度控制;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内,国内、国际账户内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内部调剂资金余缺。
按照规定,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1亿(含)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合并计算)或单一企业集团,无论中资还是外资,只要具有真实业务需求、规定的管理措施和手段、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均可以开办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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