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5-08
事实上,人社部门就降低社保费率所出台的相关解释引导文件,也明确提出“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这也应该包括个别需要上调费率的地方。
就此而言,相关地方在合理研判过渡方案的同时,也有必要考虑出台配套的减费降税措施,以对冲社保费率提升可能给企业造成的“增负”效应。理想状况下,推进社保费率统一,不管是普遍下调还是个别上调,都应服膺于企业减负这一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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