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11-05
客观地看,“相互保”引入后完善了多层次保险市场,但是由于相互保险自身的一些不足,决定了其保险功能的局限性。比如,“相互保”的规则是60岁以上老年人不能加入、40岁以下人群的赔付金额也是高保30万……这些条款限制了保险的范围和作用。其次,激励方式上是按赔付金额比例收取管理费,容易导致规模扩张的倾向。公众比较分散,都存在“搭便车”心理,对公示事项参与积极性不高,影响运行效率。综合这些因素,可以看出,“相互保”很大程度上是互联网为载体的一次创新,其优势也是互联网赋予的,而传统保险公司深耕行业,在保险业务上具有独特的优势,因此,“相互保”对中国传统商业保险更多的是补充,而不是替代。
以“搭便车”为代表的相互保险已在中国落地生根,但能否发展壮大则取决于互保机构是否建立起有效治理结构。对新生的事物,在政策上应该给与鼓励,在财税政策、保险政策上给与倾斜,同时,也要相应做好监管防控,加快中国多层次保险市场体系建设,织牢社会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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