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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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逾期海关将依法征收必定数额的滞报金。
(2)滞报金的起征日期
海运、空运、陆运进口货品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5日开端;邮运进口货品自收件人收到邮局告诉之日起15日开端;转关运输货品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5日开端以及货品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5日开端。如15日为星期六、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核算。
(3)核算
滞报金按日征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之日亦核算在内。滞报金的日征收额为进口货品到岸价格的0.05%,滞报金的起征点为10元。滞报金以元计收,缺乏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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