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3-14
“在银行的营业场所,通过银行工作人员的服务存钱,结果存款不翼而飞,银行还不愿意层担责任!”3月12日,江苏团组全国人大代表热烈审议“两高”工作报告,而司法实践中该如何认定银行飞单的话题引发了代表的高度关注甚至是辩论,大家达成的共识是“法应该对该类案件的定性出台司法解释”,列席小组会议现场的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会后表示,“会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带回去”。
引出话题的是一位学者型人大代表,虽然其研究的领域并非金融,但是此前曾作为人大代表受邀对银行飞单案件的审办工作进行监督,彼时,共有8位人大代表收到邀请。
据其介绍,一位企业负责人因为日常业务往来频繁,与某国有大行江苏区域的一位时任支行长熟识并相交为朋友,此后其将数千万元资金存入后者所在的国有大行支行网点。当时是在银行网点办理的相关手续,为其具体服务的则是该支行网点的银行工作人员。但一段时间以后,上述支行长自首,承认资金并没有存入该国有大行,而是划转给其他人进行借贷,资金已经无法收回。企业负责人随即向该国有大行进行追讨,但被银行以上述支行长个人诈骗为由拒绝。目前,该案一审判决银行无须担责,二审审判和判决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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