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3-01
地方政府通常会指定本地融资平台及相关国有企业出资参股PPP项目公司,这类投资者是代表地方政府出资并参与项目公司决策的公共投资者。如果能有效发挥作用,可以为项目公司增信,更方便地整合利用当地有关资源,更直接地了解项目公司的决策与运营情况,更有效地维护地方政府及公众的公共利益,可以显著提升政府对项目公司的规制与监管能力。
不过,笔者认为,公共投资者的参股不宜太高,一般在百分之20左右,不宜超过百分之40,在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应是助力而不宜干扰投资者的运作。
投资运营商逐步成为投资者的主流
所谓“投资者”主要是指承担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实际工作的社会资本,根据项目运营管理需要,可以是一家机构或多家机构组成的联合体。
投资者在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投资者的能力高低,是决定项目能否高水平运行的关键因素。投资者普遍希望通过表外融资方式实现项目融资,往往与财务投资者与公共投资者共同提供股权部分出资,希望能更高比例地利用债务融资或资产证券化工具,避免自身成为重资产的资产持有型公司。
特定行业具有丰富经验和一批多年高水平稳定运营案例的投资运营商,是PPP项目为需要的主流投资者,他们愿意并能够长期持有项目公司的部分股权,旨在获取稳定的长期运营收益。以水务行业为例,威立雅、苏伊士等国际水务行业的投资运营商,北控水务、股份等国水务行业投资运营商,他们长期深耕供水与污水处理领域,在水务项目运行管理的全生命周期各个环节都有深厚的积累。
此外,在很多案例中,工程承包商、主要设备供应商、土地及项目相关资源的综合开发商,往往也以投资者身份参与项目公司股权投资。不过,他们出资参股项目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获取项目稳定运行后的运营收益分红,而是更加看重参股项目带来的在建筑施工、设备制造、商业开发等自身主业方面的协同综合收益。
因此,这三类投资者普遍倾向于采取阶段性持股的方式,在完成带动其主业获利的目标后,他们退出项目公司的意愿特别强烈。在满足特定投资者退出需求、确保项目高水平运行、防止投资者获取暴利等方面统筹平衡,是地方政府进行PPP项目社会资本选择与全流程规制监管方面的重要工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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