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2-22
老龄化社会,诸多问题亟须关注、了解、研究和解决,退休打工族的权益保障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从本次《劳权》关注的内容来看,退休打工族的诸多权益只能依赖于双方的约定,没有约定即没有保障。不受劳动法律体系的规定约束,使得这部分人群的打工权益保障处于空白。 雇佣退休工人的单位和被雇佣的退休人员一直以“私法”的协商一致,来减少“公法”的介入和调整。这里既有因就业压力所招致的政策摇摆的因素,也有因退休人员技术技能有优势和劳动成本低廉所带来的市场方面的动力。
靠协商一致来调整退休工人和雇佣单位的关系,依据的是双方之间劳务关系的定性。然而,退休工人和雇佣单位之间并非普通的劳务关系。从现实中所存在的退休返聘情况看,退休返聘人员除了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外,其在退休返聘法律关系中所处地位与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所处地位无其他差异,同样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按照使用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具有从属性。在此前提下,就因为他们已经享受了养老待遇,就此剥夺了其他方面的权益保障,似乎也有失公允。
目前的劳动力市场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执法到位的情况下,逐年向好,但不可否认的是,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尚未建立良好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一味追求降低劳动管理成本。打工阶段,退休工人和普通劳动者一样处于弱势,并不会因为其有养老待遇作为支撑就占据了强势地位,他们的权益同样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制度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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